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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資料
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使用之證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實體簽發的前往港澳通行證;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實體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例如: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台胞證」);
  3.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回港證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主管實體簽發並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接納的其他證件;
  4. 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三日國際勞工組織第108號公約所指的海員身份證;
  5. 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一所指的飛行執照及附件九所指的機組人員證明書,但僅以持有人在執行工作為限;
  6. 按法律或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證件。
備註:
  1. 持有本澳簽發之有效《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或《特別逗留證》之人士,於入出境時尚應出示該證件;
  2. 上述證件持有人,僅限於該等證件確保其返回或進入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方獲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持有上述第一項證件之人士則除外;
  3. 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亦可豁免第2點的條件限制
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條件
  1. 非居民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 持有護照、旅行證件或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而證件或文件剩餘的有效期應超過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期間加上九十天;
    2. 透過簽證或其他專門的預先程序,又或在豁免該等手續的情況下,在抵達澳門特別行政區時,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
    3. 實際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時被確認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拒絕入境理由。
  2. 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之人士必須持有有效「赴澳簽注」;
  3. 必須持有有效的續程或回程機票;但能有效證明居住在中國內地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士則獲免除。該免除規定不適用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途經本澳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過境旅客;
  4. 擬留澳不多於7天,必須證明擁有不少於澳門元5000元;擬留澳8至14天,不少於澳門元10,000元;擬留澳15至21天,不少於澳門元15,000元;擬留澳22天或以上,不少於澳門元20,000元,以作留澳期間的維生資源;
  5. 不獲豁免「簽證」及「入境許可」之訪澳旅客需:
    1. 於抵澳時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廳轄下之各出入境事務站即時申辦「入境及逗留許可」(俗稱「口岸簽證」);或
    2. 透過其代理人經澳門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預先申辦「預先入境許可」(詳見「預先入境許可」部份。);又或
    3. 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其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許可的駐外代表機構預先申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簽證」(簽證式樣)(由2010年7月1日起,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越南之訪澳旅客必須預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申辦有效澳門簽證方可進入本澳。詳見通過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辦澳門簽證)。
  6. 「入境及逗留許可」(俗稱「口岸簽證」)之申辦
    1. 擬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未預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其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許可的駐外代表機構申辦「簽證」,或經澳門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辦「預先入境許可」之人士,可於抵澳時在有關的出入境事務站的「簽證室」即時申辦「入境及逗留許可」(俗稱「口岸簽證」)。獲批准後其將同時獲批給為期最長三十日之「逗留許可」;
    2. 費用
      類別 費用
      個人 澳門元 200元 (一次性)
      澳門元 300元 (多次性)
      家庭護照 澳門元 400元 (一次性)
      澳門元 600元 (多次性)
      註:按每本護照
      12歲以下之兒童 澳門元 100元 (一次性)
      澳門元 150元 (多次性)
      出示集體旅行證明文件並由同一旅遊經營人組織為數至少十人的團體 澳門元 100元 (一次性)
      澳門元 150元 (多次性)
    3. 已支付多次性「入境及逗留許可」費用之人士,可於所批給之逗留許可期限 (最多30日) 內多次進出境,無需再支付費用。
備註:法定豁免「簽證」或「入境許可」之人士
  1.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實體簽發的前往港澳通行證之人士;
  2. 持有僅允許持有人進入或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行證件之人士,但其須事先獲確認具永久性居民資格或獲給予居留許可,並在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時出示相關證明;
  3.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實體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之人士;
  4. 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回港證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主管實體簽發並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接納的其他證件之人士;
  5. 持有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三日國際勞工組織第108號公約所指的海員身份證之人士;
  6. 持有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一所指的飛行執照及附件九所指的機組人員證明書之人士,但僅以持有人在執行工作為限;
  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實體所簽發護照、香港居民身份證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所簽發外交人員或領事人員身份證明文件的持有人;
  8. 按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文書規定豁免的人士;
  9. 利用澳門國際機場過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但不包括行政長官以行政長官批示決定不得獲給予入境及逗留許可,而要求須持有簽證或預先入境許可的特定人士或群體、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國民或居民;
  10. 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轉的人士;
  11. 在逗留許可有效期內再入境的人士,包括獲延長多次性逗留許可之人士;
  12. 逗留特別許可的持有人;
  13. 證明已獲給予居留許可或僱員身份的逗留特別許可,但尚未持有身份證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的人士;
  14. 航行期間途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船舶上的人員;
  15. 以下國家之國民獲行政長官透過批示作出豁免:
    阿爾巴尼亞 印度尼西亞 菲律賓
    安道爾 愛爾蘭 波蘭
    澳大利亞 以色列 葡萄牙
    奧地利 意大利 阿根廷共和國
    比利時 日本 亞美尼亞共和國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摩洛哥王國 白俄羅斯共和國
    巴西 基里巴斯 厄瓜多爾共和國
    汶萊 南韓 羅馬尼亞
    保加利亞 拉脫維亞 俄羅斯
    加拿大 黎巴嫩 薩摩亞
    佛得角 列支敦士登 聖馬力諾
    智利 立陶宛 塞爾維亞
    克羅地亞 盧森堡 塞舌爾
    塞浦路斯 馬其頓 新加坡
    捷克 馬來西亞 斯洛伐克
    丹麥 馬里 斯洛文尼亞
    多米尼克 馬爾他 南非
    埃及 毛里求斯 西班牙
    愛沙尼亞 墨西哥 瑞典
    芬蘭 摩爾多瓦 瑞士
    法國 摩納哥 坦桑尼亞
    德國 蒙古 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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